(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郭水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36号起诉人郭水泉。起诉人郭水泉认为,起诉人多次向湖州市教育局等推荐自己独创的教学法,但湖州市教育局给予起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份,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要求无相关政策支持,不具备推广使用条件。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确认湖州市教育局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郭水泉要求湖州市教育局推广其独创的教学法,湖州市教育局给其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为,依法由《信访条例》调整,起诉人应该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办理。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水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魏利胜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