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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颜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颜某,女,45岁。被告汪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习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