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颜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颜某,女,45岁。被告汪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习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