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2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嘉和尚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嘉和尚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106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和尚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楼2层S-240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和尚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