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邢尚辉、邢尚敬与郑泽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尚辉,邢尚敬,郑泽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13-1号原告邢尚辉,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宗璋,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邢尚敬,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宗璋,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泽春,男,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67号。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广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尚辉、邢尚敬与被告郑泽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尚辉、邢尚敬以与被告郑泽春和解解决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尚辉、邢尚敬与被告郑泽春和解解决赔偿问题之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尚辉、邢尚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邢尚辉、邢尚敬负担。审判员  宋树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