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亮申请执行蔡茂荣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杨亮,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神华铁路货车公司榆林分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被执行人蔡茂荣,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神华铁路货车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杨亮诉蔡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402元(含申请执行费1144元),未执行标的834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茂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亮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启胜代理审判员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