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诉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郭曙英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郭曙英。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曙英以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南通市港闸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南通市金通拆迁拆卸有限公司、南通顺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刘阳、王洪刚、郭金华、陈益、徐志刚、王小林、高树平、王洪军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单位的注册办公地址在通州区川港镇竖积洪村,后搬迁到本市港闸区一号桥东北首,2011年1月3日午夜,该地被人强拆,造成财产损失。事后经公安侦查,得知是各被告等所为。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全部被起诉人连带承担起诉人财产损失9168元及误工工资(不确定)。本院认为,起诉人因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拆迁所受各项损失,在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协调下于2013年8月经南通市唐闸镇街道调处中心主持调解,张俊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艳作为公司代表已自愿与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包括起诉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各项损失已得到充分、足额补偿,张俊国、徐丽艳作为公司代表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对拆迁后一切遗留事宜的处理表示满意,今后不再为此事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要求,违反该承诺则退出所有补偿款及费用。随即双方又再次签订备忘录,张俊国、徐丽艳表示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撤回相关人员的所有诉讼并不再提出任何诉讼。该调解协议及备忘录所确认的内容系起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已维护了起诉人等的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起诉人等的利益已得到充分满足。从信访层面来看,该纠纷也已处理终结完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张俊国���徐丽艳及起诉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在已获得足额补偿后违背承诺,再次提起诉讼,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起诉人等相关人员在民事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后,现再次任意提起几千至一万余元不等的诉讼请求,显非善意诚实,当属诉讼权利的滥用。本院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应依法规制其诉讼的正当性,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避免社会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曙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冶审 判 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