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晓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831-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晨。被执行人章晓莉。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章晓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晓莉支付人民币13622.14元及执行费10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晓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8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水俊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