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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龙如彬与宁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如彬,宁文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04号原告龙如彬。被告宁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如彬与被告宁文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如彬以已与被告宁文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如彬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如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原告龙如彬已预交),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龙如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雨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