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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珍诉诉苏斌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苏某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