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杜海欧、杜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杜海欧,杜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80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负责人:施慧坚。被执行人:杜海欧。被执行人:杜秀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海欧、杜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有极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杜秀娟名下牌号为浙C×××××的奇瑞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号:LDJDB12A24D006886,发动机号:DA465Q-1A2/D4101104)己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为2017年5月24日),因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被执行人杜秀娟名下温州市鹿城区钟山新街9幢8号(所有权证号:192958,建筑面积:179.54平方米)的房产由本院依法财产保全(查封有效期为2016年8月17日),上述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所需时间较长。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8969.9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杜秀娟名下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