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尤丽宾与陈娜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丽宾,陈娜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尤丽宾,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娜菲,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丽宾与被执行人陈娜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娜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娜菲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尤丽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娜菲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娜菲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的国土、房管等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娜菲在本院另有一件执行未结案件,本院因另案于2015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陈娜菲名下的牌照为闽C97X**起亚牌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娜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