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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