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