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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述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述元,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40-1号申请执行人黄述元。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述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林荫街支行帐户的存款限额人民币2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