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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丽萍与被告杨峰、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萍,杨峰,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马丽萍,女,回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峰,男,回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彩霞,女,回族,40岁,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丽萍与被告杨峰、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马丽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马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