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丽萍与被告杨峰、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萍,杨峰,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马丽萍,女,回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峰,男,回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彩霞,女,回族,40岁,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丽萍与被告杨峰、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马丽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马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