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汪洪、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汪洪,杨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负责人刘应泽,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述军,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职工。被告汪洪。被告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被告汪洪、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诗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