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与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绣湖路北侧鑫隆生活广场A11。经营者王庆向。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34号。经营者沈二美。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柳为忠,总经理。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翁钱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与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吴江市松陵镇翔泰机电经营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茂机电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