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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光建与黄志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建,黄志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周光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义均,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富,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建诉被告黄志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建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建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波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