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光建与黄志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建,黄志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周光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何朝阳,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义均,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富,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建诉被告黄志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建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建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波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