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唐琳峰与张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琳峰,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唐琳峰,被执行人:张晔,女,1985年8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唐琳峰申请执行张晔、何欢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俩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查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查房产,张晔有-处与其姨娘-家人共有,-处为其自有,但目前执行条件尚不成熟,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加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