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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唐琳峰与张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琳峰,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唐琳峰,被执行人:张晔,女,1985年8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唐琳峰申请执行张晔、何欢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俩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查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查房产,张晔有-处与其姨娘-家人共有,-处为其自有,但目前执行条件尚不成熟,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加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