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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良诉被告张胜富、赵明章、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袁某,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袁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理。庭审前,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