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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升阳与张海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李升阳。被告张海波。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3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阳、被告张海波、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升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升阳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