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叶庆如、应少平、叶生福、陈双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叶庆如,应少平,叶生福,陈双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30号。法定代表人何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马燕,男,工行寿宁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叶庆如,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应少平,女,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生福,女,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陈双环,女,住寿宁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叶庆如、应少平、叶生福、陈双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庆如、应少平、叶生福、陈双环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3938.37元及相应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利息33706.37元,2014年10月1日起按合同计息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叶生福在银行的存款3800.76元,查封被执行人叶生福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新建路的房屋,因处置该房产需要一段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之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