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莫海银与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银,王凤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莫海银,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生。被告王凤岐,男,汉族,现年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海银诉被告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