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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宝发,该××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负责人:董振勇,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381号裁决书,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已于2015年4月中旬履行石裁字(2014)第381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三河市大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38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忠磊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