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被告: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东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