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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学凤与陈志红、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凤,陈志红,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临朐华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795号原告王学凤。被告陈志红。被告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被告临朐华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路609号。法定代表人吴茵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凤与被告陈志红、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临朐华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芳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学凤负担。审 判 长  杨永静审 判 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樊玉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