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与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645-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45-1号原告: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投资人:于志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该厂法律顾问。被告: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钊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与被告虞城县恒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3元,减半收取40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共计6836.5元,由原告蠡县东丹第二毛纺织厂承担。审判长  冯银霞审判员  徐法宪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