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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齐秀兰与李和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兰,李和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齐秀兰。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和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兰诉被告李和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秀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秀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齐秀兰撤回对被告李和芝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齐秀兰负担。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