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齐秀兰与李和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兰,李和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齐秀兰。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和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秀兰诉被告李和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秀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秀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齐秀兰撤回对被告李和芝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齐秀兰负担。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