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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忠其他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治良。被执行人吴忠,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忠其他权属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吴忠,现已负债累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