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263、268、274、278、28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0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47、250、253、256、263、268、274、278、280、28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法定代表人,马明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十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0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十案共计2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