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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8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颖与江兵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8917号申请执行人杨颖,女。委托代理人马俊,北京市XX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江兵,男。申请执行人杨颖申请执行江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9)宣民初字第1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颖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颖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10302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林力军助理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