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执行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芝,李建英,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芝,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英,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荣,女,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关于张春芝申请执行李建英、李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1)延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英、李建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1)延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