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宁某与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33。被告汪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227。原告宁某与被告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