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长乐与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乐,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李长乐。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933614-8,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于楼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长乐与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守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乐诉称:2010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电动车厂附属用房二层30间1200平方米,由原告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水泥路、小桥等建筑项目。2011年,经被告总经理耿小飞结账,尚欠原告720000元工程款,且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原告李长乐与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电动车厂附属用房,二层30间,计1200平方米,包括水电安装;全部工程自2010年8月28日开工,至2010年11月28日竣工。2011年,经结算,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耿小飞确认尚欠原告施工工程(包括增加工程)款项720000元未付。另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由耿小飞变更为于楼珠,监事由张世洪变更为马军。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被告档案资料查询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原告李长乐要求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已经被告方结算确认,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长乐人民币7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汤锦军审 判 员 战传福人民陪审员 程永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令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