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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洛得诉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31号原告洛得(又名贵方),男,生于1974年11月12日,藏族,牧民,住四川省色达县。被告马光明,男,生于1957年3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得与被告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光明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光明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