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会清与被执行人王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会清,王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27号申请人:姜会清被执行人:王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会清与被执行人王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