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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会清与被执行人王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会清,王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27号申请人:姜会清被执行人:王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会清与被执行人王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