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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凯与被执行人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孙凯,男,汉族,1988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50-3号。法定代表人宣峰,该公司总经理。孙凯与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作出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6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前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8月9月10月的社会保险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凯8月9月10月工资共计190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峰度传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6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