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xx诉华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富华,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43号原告董富华,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董富华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富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富华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建华区XXX商服楼以336,6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董富华,原告交付房款入住至今,被告仍旧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商品房交易合同一份、收据各一份。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现在暂时办不了房照。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商服楼以336,6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交付全部房款入住至今,但被告至今不能协助原告倍耐力房产证照,故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董富华办理房产证照。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是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董富华所述的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上述房产、支付房款入住该房等事实不持异议,应视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齐齐哈尔是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责法协助原告董富华办理所购房屋房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董富华与被告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协助原告董富华办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商服楼房屋产权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