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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谭明锋,XX富与平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锋,XX富,平怀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71号原告:谭明锋,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XX富,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平怀东,男,汉族,1991年09月2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锋、XX富与被告平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锋、XX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锋、XX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谭明锋、XX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