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修群与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群,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573号原告修群,女,1965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419-1。法定代表人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修群诉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修群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