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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耿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