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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克军与被申请人丁金丽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克军,丁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克军,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殷德贵,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金丽,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张克军因与被申请人丁金丽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遵循双方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幼子明确表示只愿意跟父亲生活,二审依然维持原判。被申请人虽然已经结扎,不能生育,需要抚养一个子女,但抚养并不一定要与子女一起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到学校抢人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如履行判决,将对孩子产生不利后果。请求再审,改判幼子归再审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查,原、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儿一女,由于双方系亲姨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被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因三个孩子均未成年,加之被申请人已经结扎,不能生育,原审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幼子归被申请人抚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克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克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