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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建全与程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全,程世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朱建全。被告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全与被告程世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世杰的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朱建全与被告程世杰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的申请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全撤回对程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建全负担。审判长  李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