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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润超与被告梅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超,梅新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润超委托代理人钟义林,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新卫原告张润超与被告梅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润超的委托代理人钟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新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润超诉称: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代购工程车用柴油并为被告送至其工地,截止2014年4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油款共计1303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并未偿还拖欠的油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油款1303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油款130300元,并约定被告将赣G5C9**号丰田凯美瑞车抵押给原告。被告梅新卫未到庭,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代购工程车用柴油并为被告送至其在九江十里联盛朗香廷工地,截止2014年4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油款共计1303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承诺将赣G5C9**号丰田凯美瑞车抵押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偿还拖欠的油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约定的货物,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至今被告仍未履行给付拖欠的货款的义务,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新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润超拖欠的货款130300元。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被告梅新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