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爱团与陈甫建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团,陈甫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团,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陈甫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李爱团诉被告陈甫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爱团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甫建支付欠款及滞纳金等合计3894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团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陈甫建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陈甫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甫建有位于新塘镇汇美新村美景街1号美业阁B栋XX房的产权份额及车牌号为粤A×××××锋范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新塘镇汇美新村美景街1号美业阁B栋XX房的产权份额;于2015年6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甫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锋范牌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查封房产是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参与分配;另被查封的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