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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俞与狄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俞,狄玉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张俞。被告:狄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俞与被告狄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狄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俞撤回对被告狄玉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张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