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恢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光荣,易喜珍,湖南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光荣。被执行人易喜珍。被执行人湖南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光荣、易喜珍、湖南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光荣、易喜珍、湖南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光荣、易喜珍、湖南威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