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卢彦明与于向前、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彦明,于向前,刘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603-2号申请执行人卢彦明。被执行人于向前。被执行人刘兵兵。申请执行人卢彦明与被执行人于向前、刘兵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兵兵在银行的存款96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