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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辩护人赵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国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09日0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FE96**“飞碟”牌中型普通货车,沿襄州区内环路非机动车道由东津镇往黄龙方向行驶,当行至东津镇堰坡村路段左转弯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自西往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的李某(车载王某某、蒋某、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男,殁年46岁)、蒋某等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石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电话报警。后跟随救护车一起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2015年3月12日,李某因救治无效死亡,3月24日,石某某到襄州区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3月12日,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薛瑞、张惟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5年3月27日,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薛瑞、李广涛、胡丹鉴定,蒋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额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部及左侧颞部硬膜下积液,颅内积气,左侧颞骨乳突部骨折、左侧颞部头皮肿胀,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4年11月14日,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丁奎、何旭伟检验,鄂FE96**“奥驰”牌货车驾驶室右侧上车踏板下方及牵引挂钩部位与蓝色“豪爵钻豹”(大架号:LC6PCJK85A0077507)两轮摩托车右侧后踏板及排气管部位发生碰撞。2014年11月17日,襄阳汇驰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人杨步祥、赵天朝鉴定,鄂FE96**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0km/h,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2014年11月19日,襄阳市襄州区车城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认定,鄂FE96**中型普通货车制动不合格,车速表不合格。2014年12月15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登记车辆,超载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与死者近亲属及伤者蒋某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交强险、协议签定之前垫付的医疗费、赔偿款外,被告人石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李某近亲属及伤者蒋某各项经济损失135000元,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石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王某某、岳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辩护人赵辉关于“被告人石昌斌投案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对石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石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高明审 判 员  方传昌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