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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南皮县刘八里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南皮县刘八里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王立平。被告南皮县刘八里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吕学武原告王立平与被告南皮县刘八里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延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平诉称,为改变村貌,原告为被告粉刷房屋数间,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64800元未付,有被告2015年4月8日出具欠条为据。原告追要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粉刷墙面工程款64800元。被告南皮县刘八里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改变村貌,原告为被告吕家村粉刷数间房屋外墙,总计工程款72800元。从施工至今被告方已给付原告8000元,尚欠64800元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于2015年4月8日出具“证明的欠款条”一张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粉刷数间房屋的外墙,双方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欠工程款64800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证明欠款条”一张为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应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工程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程,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然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没有给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南皮县刘八里乡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平工程款6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南皮县吕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雅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