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杨阿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杨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执行人:杨阿福身份证:×××04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004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阿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杨阿福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杨阿福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房产证号:0××f05521)一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被执行人杨阿福名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房产证号:0××f05521)一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倪亚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